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平舆县**镇**,住址同上。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22时59分,平舆县东皇庙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平舆县林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使用弹弓猎获了一只斑鸠。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工程师鉴定被猎杀的一只斑鸠为山斑鸠,(属于“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保证书二份;照片10张;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的决定;申请;曹寨村委证明;
2.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文艺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31****9013、176****9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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