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303241983********,新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本市**路**小区**号楼**室,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70年**月**日出生,新疆**公司工作人员,住本市**街**号**号楼**单元**室。 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位于本市**区**市场**区**排**号经营的**店铺内及租用的**街**号**号楼**单元**室内,查获涉案活体疑似鸟类野生动物。案发后经二被告人辩认,二人共收购的活体疑似鸟类野生动物包括绿颊锥尾鹦鹉23只,和尚鹦鹉3只,太阳锥尾鹦鹉2只,青绿顶亚马逊鹦鹉4只及鞭笞巨嘴鸟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 证人汪某某、刘某某、卿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幼诺
代检察员:姚克榜
2019年3月28日
附:
1. 案卷材料五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2.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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