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系单某某伙同他人诈骗案的被害人。2020年1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在密云区太师屯镇税务所门前,强行将被害人单某某带至王某某驾驶的汽车上并沿101国道行驶,向单某某索要被骗钱款。当日15时许,车辆行驶至密云区**接上被告人陈某某,后继续行驶至密云区**。在**西侧一山坡处,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单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分别持木棍殴打单某某面部、后背部等,且被告人陈某某强行让单某某脱光衣服躺在雪地中数分钟。后继续限制单某某人身自由直至当日17时许。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其他同案犯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其他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单某某致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曾经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骥
书 记 员 吴童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电话158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电话1371*******。
2.公安侦查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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