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2月14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3月29日,同年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以房屋产权纠纷为由,未经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家人许可,擅自找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周某某位于裕安区**镇**粮贸市场内的住宅门锁,与妻子李某某入住该房一楼至今,严重影响被害人家庭的住宅安宁。入住期间经办案民警、周某某多次劝离,两被告人仍拒绝搬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56******;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材料叁册、光盘叁张(电子卷宗贰张、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