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3月5日在广西平南县平山镇南思村南二屯陈某甲旧屋处开设赌场,每次聚集约二十多名赌徒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0余元人民币。陈某甲分得15000多元人民币,李某甲分得6000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胡某某、何某某、陈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违反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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