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19年12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县**乡**村委**村**号。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19年12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经商议后将二人分别持有的微信昵称“紫霞仙子”(微信号******)、“杨杨”(微信号******)两个微信账户虚构为广州市天河区**儿童培训机构老师,与多名微信好友假谈恋爱,以开画廊、过生日、恋爱表忠心等名义让被害人微信发红包或转账,被害人受骗后便被设置为微信黑名单。李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一周后将自己作案使用的手机和微信号交给陈某某使用。自2019年9月初至10月中旬期间,陈某某、李某某利用相同手段诈骗河南省、江西省等地六名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陈某某利用李某某手机及微信账号,骗取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镇居民郭某某人民币5786元。
2.陈某某利用李某某手机及微信账号,骗取黑龙江省密山市黑台镇居民李某甲人民币5698元。
3.陈某某利用李某某手机及微信账号,骗取河南省修武县西村乡居民康某某人民币2434元。
4.陈某某利用李某某手机及微信账号,骗取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居民樊某某人民币3864元。
5.陈某某利用其本人手机及微信账号,骗取陕西省志丹县保安街居民李某人民币1000元。
6.陈某某利用李某某手机及微信账号,骗取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居民王某某人民币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和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帆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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