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公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5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潍坊市奎文区人,潍坊电视台业务员,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潍坊市奎文区**广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重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潍坊市潍城区人,个体,户籍地潍坊市潍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潍坊市奎文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重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路**号,现住潍坊高新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重新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3时20分至16时30分间,因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冯某某拽上车,并将其从潍坊高新区新城东路拉至凤凰山庄南门一条路上,非法限制冯某某人身自由。期间,陈某某、李某某对冯某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冯某某颈部皮肤划伤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崇胜
2019年8月29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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