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2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拘留,同年6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0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0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4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经本院审查,同年9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和李某甲在家里商量叫上被告人成某某出去补牙挣钱。2019年7月11日,陈某甲驾车(车牌号:川C****6)和李某甲带着工具箱到成都市接上成某某一起来到成县。2019年7月12日上午,三人开车来到成县**镇**院子,穿上白大褂,摆好就诊摊位,谎称自己是兰州康复中心来成县义诊的大夫,给群众诊脉、测血压,并诱导群众进行补牙。将普通的牙套粉虚构成新型生物材料,骗取了别被害人丁某某6400元,王某甲2600元,台某某600元,茅某某2800元,季某某4400元,杨某某1500元,李某乙2500元,扈某某600元,钟某某和王某乙夫妇2600元。后三人逃离成县,将诈骗所得赃款24000元除去开销外,剩余赃款均被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平均分配。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主动将骗取被害人的钱全部退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相关文件及证明、收条、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等;
2、证人曹某某、汪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王某甲、台某某、茅某某、季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扈某某、钟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被告人成某某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现取保候审;
案卷贰册;
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