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5002231986********, 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5002231987********, 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尹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5102271980********, 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尹某某产生盗窃其所工作的西成高铁桥梁队工地电缆线的犯意,随后陈某某、李某某、尹某某趁无人之机用放置在工地的钢锯对桩机电缆线进行切割,并将所切断的电缆就地隐藏。当晚21时许,陈某某、李某某、尹某某潜回工地,再次用钢锯将藏匿的电缆线进行分割并盗割了工地现场焊机线,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及焊机线拖至河坝内,用事先购买的工具刀对电缆线及焊机线进行剥皮。11月16日7时许,三人将剥皮所得的铜线出售并得赃款1250元。李某某分得现金450元,尹某某、陈某某各分得现金400元。所得赃款均被三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及焊机线价格436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赔4365元。尹某某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收条、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陈某某系主犯,李某某、尹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14年7月25日
附:1、案卷二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李某某、尹某某均居住在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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