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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旬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旬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旬阳县**镇**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构元镇开花村罗家山附近偷得电瓶、电容等设备。2019年11月至12月,陈某某从淘宝上相继购买铁丝和绝缘帽,之后在白柳镇十里洼村二组山上(小地名雷家岭)着手铺设电网,用于捕猎野生动物。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摘野猕猴桃为由将李某乙骗至山上帮助自己架设电网,李某乙明知该行为违法仍继续帮助陈某某铺设电网。同年11月26日,陈某某让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告人陈某某之未婚妻)将电瓶、逆变器等设备运送至电网处并接通电源,共计捕获野猪两头、麂子两只,后由李某甲帮忙售卖,共获利3300元。2020年1月2日晚,村民袁某某路过此处时被陈某某等人铺设的电网电伤。2020年3月30日,经安康市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电击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各赔偿袁某某医药费一万元。

经查,该电网覆盖周围居民20余户,林间小路纵横,有明显放牧、活动痕迹,电网对村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非法铺设电网,严重威胁附近村民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属主犯,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甲属从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乙属从犯,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娟

检察官助理:严国举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777295****,被告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599119****

2、案卷3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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