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4月16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5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5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4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至泰州市兴化市、东台市许河镇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各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77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至泰州市兴化市戴窑镇窑南村,窃得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村南首三叉路口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120元。
2.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至东台市许河镇丁河村七组吴某某家仓库,窃得该仓库内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50元。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起赃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共同实施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婷婷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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