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延吉市**街,捕前住延吉市**街**小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和龙市人,捕前住**新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3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于2020年3月1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0日8时许,在延吉市**(**小区赵某某住宅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后,将住宅内的一条黄金手链,一部**牌手机,一个黑色**牌手表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50元,黄金手链价格为人民币8101.08元;被盗黑色**手表无法鉴定。
2、2019年10月20日8时许,在延吉市**街**小区董某某住宅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后,将住宅内的两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等9件黄金首饰,一部**牌手机,一块**手表、一个平板电脑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格为人民币22960元、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被盗平板电脑价格为人民币400元;**手表无法鉴定。
3、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在延吉市**街**小区金某某住宅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后,将住宅内的一部**照相机,3瓶洋酒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相机价格为人民币400元;3瓶洋酒无法鉴定。
经鉴定,涉案物品总计价格为人民币3231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情况反映、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质量保证单、回收金银首饰照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
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3、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入户盗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玉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延吉市看守所;
2.案件所有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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