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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环球中心负一楼NOME店铺,趁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不备,将二人放于随身推的婴儿车内的一部苹果8P手机和一部苹果7P手机盗走。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高新区奥克斯广场负一楼唯品会店铺内,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将曾某某放于外套右口袋里一部蓝色华为荣耀20PRO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的苹果8P手机价格为2500元,苹果7P手机价格为1500元,华为荣耀手机价格为2051元。

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出租房内,将陈某某、李某某挡获。

陈某某、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陈某某、李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检察官助理:焦明锋

2020年6月16日 

附:

1.陈某某联系电话:1397678****;李某某联系电话:1878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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