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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40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02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2005年6月2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0月19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5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02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2009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至建德市**镇**村,以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甲家中,窃得保险箱一只,箱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200余元,港币400元,玉扳指一只,古铜钱币、老版纸币、面值二分、五分的硬币若干。经鉴定,港币、玉扳指、古钱币、老版人民币、保险箱等财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1400余元。

2、2020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至建德市**镇**村,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方某某家中,窃得茅台酒,香烟,手表,成套人民币珍藏册,企业纪念币,纪念银条,鹿鞭礼盒,冬虫夏草、茶叶礼盒等财物。同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二次进入被害人方**家中,窃得天之蓝酒、红酒等财物。次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驾车至杭州、萧山等地,将茅台酒、天之蓝酒予以销赃获利6800元,并平分赃款。经鉴定,以上财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12080余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2次,单独实施盗窃1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868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2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2080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扣押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账单截图、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部分盗窃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红春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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