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于2020年6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人均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先后在惠东县白盆珠镇新庵多处寺庙、祠堂盗窃油灯箱钱。二人由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李某某使用铁锤和撬钉撬开油灯箱后,陈某某将油灯箱内的钱拿出,然后两人平分。当天其二人先在惠东县白盆珠镇横瑶村委**祠堂盗窃440元;然后在横瑶村委**庙盗窃320元;再来到白盆珠镇布心村委**寺,因害怕被抓获,没有盗窃到钱财;之后又在白盆珠镇新丰村委**庙盗窃300元。因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李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其分得的赃款565元。次月5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其作案用的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洵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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