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永刚,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同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附**号**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争,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1********,汉族,文盲,户籍同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刚、李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永刚、李争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永刚驾驶摩托车伙同被告人李争一同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到大竹县东湖路37号巧乐堡汉堡店,采取支离被害人或趁其不备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荣耀V10手机一部盗走。
2、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陈永刚、李争驾驶摩托车自四川省达州市沿210国道经大竹县到达四川省邻水县城,通过选择城区内女子经营的门市,采取支离被害人或趁其不备的方式实施盗窃5次:
(1)14时许在鼎屏镇滨南路259号视觉冲印门市内将鲁某某的华为nova6手机一部盗走;
(2)14时许在鼎屏镇广邻大道211号谢豆花菜馆门市内将冯某甲的华为手机一部盗走;
(3)15时许在鼎屏镇挞子丘路94号卡妮摄影店内将冯某乙的oppoR15手机一部盗走;
(4)15时30分许在鼎屏镇古邻大道三完小大门广场旁的开口乐蛋糕店内将邱某某的VIVOY71A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50元;
(5)15时50分许在鼎屏镇学府路37号华莱士门市内将陈某某的vivoZ6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208.3元;
3、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永刚、李争驾驶摩托车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到大竹县及邻水县,通过选择城区内女子经营的门市,采取支离被害人或趁其不备实施盗窃4次。
(1)13时许在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33号优多博男装门市内将谭某某的华为nova4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29.4元;
(2)13时许在大竹县十字街政府对面蜜雪冰城内将杨某甲的oppoA83t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0元;
(3)13时40分许在庙坝镇信用社对面啄木鸟门市内将杨某乙的oppoReno3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49.15元;
(4)二被告人从庙坝镇来到邻水县城在鼎屏镇人民路南段180号附12号一茶一朝门市内将刘某某的oppoR17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刚、李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刚、李争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永刚、李争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刚、李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永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绪蓉
检察官助理:游海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永刚、李争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碟5张,发还清单1份,起诉书13份,换押证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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