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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青山,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建民、张慧敏,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谷的**五金厂车间工作期间,利用监控拍摄死角,先后约31次将工厂的锌合金锭盗出,并将所盗的整条锌合金锭以每市斤人民币8.5元的单价全部卖给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金属回收店经营者被告人李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51740元。李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的锌合金锭为偷盗所得物品的情况下,仍向陈某某收购锌合金锭31次共约6087市斤,并将锌合金以每市斤9.2元单价转卖。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李某某抓获,并扣押了陈某某、李某某使用的手机各一台。

经鉴定,被盗的锌合金锭单价为每公斤为人民币23元,被盗锌合金锭共价值约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 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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