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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现住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2020年1月1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1年1月1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在乌兰浩特市**洗浴男宾区内,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某盗窃被害人郭某某挎包后,开车回家途中,陈某某与李某某将包内现金4700元分赃,后陈某某将挎包带回家,并将包内中国农业银行卡里取走2000元、从信用社银行卡取走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3.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郭某某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讯问笔录;6.辨认笔录:陈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博

2021年1月29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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