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牡丹江市阳某某**镇**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牡丹江市阳某某**镇**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系妯娌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一直存在矛盾。2019年5月9日7时许,李某某、陈某某到公公黄某甲家吃饭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将饭桌掀翻,李某某和陈某某互相抓住对方的头发,并用手殴打对方的头面部、耳部,后被在场的邻居张某某、公公黄某甲等人拉开。经鉴定,李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六周未自行愈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六周未自行愈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病历复印件、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致对方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莹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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