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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抢劫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管理区**队**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队。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从三亚市吉阳区**管理区**队**号往三亚市内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干沟村路口对面小路时,李某某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胡某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便提议去抢胡某某的项链,陈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陈某某、李某某骑车尾随胡某某至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海鲜广场汕头村路段时,陈某某骑车靠近胡某某,李某某便趁胡某某不注意时,将胡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扯断抢走,后二人驾车加速逃离现场。胡某某因脖子上项链被扯断而从其驾驶的电动车摔下,造成手臂、腿部等部位擦伤(经检验,伤情为轻微伤)。

经认定,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556元。

案发后,被抢金项链(已融成金块)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黄金一颗;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销售信誉单、谅解书、报案书;3.证人证言:证人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检验活体伤情、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56元,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林杨千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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