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协商共同出资开设赌博机场所,李某某占股20%,陈某某占股80%。后李某某、陈某某邀约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赌博机场所筹备事宜和日常管理,吴某某租用了眉山市东坡区**巷**号**栋**单元**号作为场地,并购买了翻牌机。2019年11月下旬,该赌博机场所营业,吴某某和李某某负责日常经营。2020年1月,吴某某雇佣雷某甲(另案处理)到该赌场负责上下分,后因疫情赌场停业,2020年3月又开始营业,雷某甲继续到赌场上班。2020年4月初,李某某向雷某甲承诺给予其5%股份,并得到了陈某某的同意。
2020年4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博机场所查处,现场扣押17台翻牌机、赌资4550元。该赌场经营期间,陈某某、李某某支付雷某甲等人工资约3万元,陈某某分得利润约3万元,李某某分得约2万元。
2020年4月28日,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陈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翻牌机17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英
检察官助理:郑惠勤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东坡区**街**号,联系电话1860822****;
2.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08039****;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其中1张为电子卷宗);
4.赌资4550元、违法所得5万元、手机1部、翻牌机17台均扣押在案;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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