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神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某某**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被文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汉松”),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2********,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某某**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某某**镇**路**号。因赌博,于2011年3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单独在文某某大峃镇新火葬场附近的佛殿、大峃镇牛塘村,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峃镇茶寮村开设赌场,多次召集参赌人员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等人以扑克牌“抄捺”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在文某某大峃镇君悦大酒店8888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在文某某大峃镇车站东路与邮政局交叉路口被民警抓获。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潘某某、赵某丙、雷某某、施某某、胡某某、赵某丁、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未退赃)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退赃)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俊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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