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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系江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无职业,现住灯塔市**镇**园**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雇某某(已不起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开赛前,被告人陈某某与肖某某(已判刑)约定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开赛期间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网络赌球盘(赌球账号),由肖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网络赌球盘(赌球账号)中进行投注,二人从中获利。被告人陈某某与肖某某约定按照四六比例占成分配盈亏数额,被告人陈某某占四成,肖某某占六成。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开赛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为肖某某联系的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雇某某、刘某某(已判刑)、侯某某(已判刑)、崔某甲、刘某甲、张某某、李某丙、苏某某、闫某某、刘某乙、李某某、李某乙、石某某、崔某乙、曹某某(均另案处理)提供赌球盘(赌球账号),为上述参赌人员自己参赌投注或为他人参赌投注使用。参赌人员投注次日,由被告人陈某某过参赌人员的赌盘中输赢情况计算出被告人陈某某与肖某某的盈亏情况,并通过被告人陈某某与肖某某双方的支付宝账号转账输赢赌资,按照双方约定占成比例,被告人陈某某盈利的赌资由肖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亏负的赌资由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肖某某。参赌人员的输赢赌资都与肖某某进行结算,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被告人陈某某和肖某某二人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额人民币390852元,按照双方占成比例,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额人民币156340元,肖某某违法所得额人民币234511元。

2018年6月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肖某某处获取赌球盘(赌球账号)后,自已投注人民币20000元参赌,接受贺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参赌投注,投注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未从他人投注参赌行为中获利。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参赌和接受投注的赌盘中获违法所得额人民币29835元。

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个人账户信息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电子数据流水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马某某、苏某乙、段某甲、张某甲、潘某某、程某某、段某乙、李某戊、段某丙、刘某丁、马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及雇某某、肖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翟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

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后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勇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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