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号**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房**村**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号**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漕泾镇共建路46号珊珊餐厅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查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对查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查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查某某遭他人外力作用受伤,致外伤后听力减退,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就医记录复印件、谅解书,证实案发当晚其被四名男子殴打致伤的情况,后收到医疗费,其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证人汪某某、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四名男子殴打被害人查某某的经过。

3.同案关系人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二人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殴打他人的经过。

4.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及其他两名人员殴打被害人查某某的具体过程。

5.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查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6.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另两名人员聚众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