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9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于2020年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1******3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澄海区溪南镇其经营的“某某数码”手机店里,通过免费升级宽带、办促销送赠品等方式吸引顾客上门开通手机号码卡并办理实名认证,后通知客户次月5号到店取卡 ,部分客户没有按时到“某某数码”手机店领回手机卡。自2019年5月份开始,陈某某以8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许某某、陈某甲等人出售客户未取回的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共60张,违法所得人民币5130元。
2、自2019年8月14日开始,被告人陈某腾为非法获利,明知林某甲(另案起诉)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利用手机白板卡某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后将实名注册手机卡贩卖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等账号,仍将手机白板卡销售给林某甲。至2019年8月19日,陈某某共贩卖手机白板卡给犯林某甲共400张,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元。
3、 2019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其位于澄海区莲上镇某某工业区“某某通讯”手机店里,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50张实名手机号码卡,后在其店里将50张实名手机号码卡转卖给陈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交易明细;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许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腾、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陈某腾、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 11月1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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