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849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道县**镇**村委**组。1996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性别: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2007年5月30日因使用假币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11月15日因使用假币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0月25日因使用假币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至象山县丹东街道**路**号零食店、石浦镇**路**号蔬果店、西周菜场**号摊位等地向朱某甲、吴某某、朱某乙等人以购买小额商品兑换真钞的方式使用面值100元、编号为E57X132799的人民币假币40余次。后朱某甲等人向公安机关上交其收到的面值100元、编号为E57X132799的人民币假币46张。
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后,在二人租住的象山县丹东街道**村**号扣押面值100元、编号为E57X132799的人民币假币12张。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假币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吴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共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波
检察官助理:慕森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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