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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汤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8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暂住广东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街**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新村**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9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郑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运送、接收电子烟弹,并给予其好处费。2019年3月20日,郑某某指使李某某租赁被告人陈某某介绍的龙华区**村**栋**栋**房存放电子烟弹。当日,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三人将20余箱的电子烟弹搬运至上述出租屋存放。之后,郑某某让陈某某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网上寻找客户帮助销售电子烟弹,负责收发货、收货款和打款,承诺给二人好处费。随后,陈某某的弟弟陈某乙介绍购买电子烟弹的客户给郑某某,事成后郑某某通过微信转了900元好处费给陈某某,陈某某将其中的450元人民币分给陈某乙。2019年3月26日,陈某某按照郑某某的指示在福田区**海鲜酒店门口(**路**号)欲接收1箱电子烟弹送往龙华区**村**栋**栋**房存放时被民警抓获。稍后,民警在陈某某的配合下在龙华区**村**栋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身上缴获作案用的手机1部,在李某某**栋**出租屋内查获28箱共1343条疑似HEETS电子烟弹。

2019年3月5日,简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汤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小区附近接收45箱左右的电子烟弹。随后,汤某某安排司机将其中的25箱电子烟弹送到福永新和三区,10箱电子烟弹送到深南中路**号附近。简某某事后分给汤某某2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9年3月6日,汤某某在**小区附近听从简某某的安排接收20箱左右的电子烟弹,并将上述电子烟弹送到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附近。2019年3月26日,简某某再次安排汤某某在宝安区**新村**区**栋**号接收电子烟弹后送到华强北路**号李先生接收。稍后,汤某某来到**新村**区**栋**号楼下接收电子烟弹时被民警抓获,在其身上缴获小米手机1部,当场缴获36条疑似HEETS电子烟弹。之后,汤某某在民警的安排下给简某某发短信告诉简某某货物已经送给华强北路**号李先生。民警随即赶至华强北路**号抓获前来收货的被告人陈某某,在其身上缴获手机小米手机1部、苹果手机2部、平板电脑1部。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缴获的HEETS(IQOS TURQUISE LABEL)是真品IQOS卷烟,HEETS(IQOS YELLOW LABEL)是真品IQOS卷烟。

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缴获的卷烟HEETS(IQOS YELLOW LABEL)408条价值69768元人民币;卷烟HEETS(IQOS TURQUISE LABEL)345条价值58995元人民币,HEETS(AMBER LABEL)205条价值35055元人民币、HEETS(BRONZE LABEL)306条价值52326元人民币、HEETS(PURPLE LABEL)115条价值19665元人民币,上述缴获的卷烟价值合计23580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379条烟弹、手机5部、平板电脑1部;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陈某乙、简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霞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的1379条烟弹、手机5部、平板电脑1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黄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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