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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住广东省博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住广东省博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何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住广东省博罗县公庄镇梅州**村**队**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南丹县对过往的外地车辆进行“碰瓷”,陈某某在广东省博罗县租用了一辆粤L****X白色奔驰轿车并网购了几张桂M假车牌,准备了弹弓和橄榄子,何某某准备了磨砂纸等工具。之后三人于5月下旬驾驶该奔驰车到达南丹县,陈某某安排何某某和李某某将车牌更换为桂M的套牌,因南丹县境内高速维修,三人物色从高速收费站下高速的车辆进行敲诈。5月20日晚,刘某某驾驶渝A****9大众轿车从南丹高速收费站下高速后往贵州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段时,陈某某驾驶奔驰车超了刘某某的车并在前方缓慢行驶,刘某某驾车超过陈某某的奔驰车后陈某某再次超车,超车过程中李某某在奔驰车后排使用弹弓发射橄榄子击中对方车辆制造出碰撞的声音的假象,何某某在副驾驶挥手示意对方停车,陈某某用手将奔驰车左后视镜往前推,制造车辆被碰撞损坏的假象。双方停车后三人下车何某某使用磨砂纸在对方车辆右侧刮出一条痕迹,陈某某和李某某跟对方说对方的车在超车过程中撞了其等的奔驰车导致左后视镜损坏并问对方打算怎么处理,对方询问损失的情况后何某某到一旁假装拨打奔驰4S店询问维修费用并告诉对方说修理费是6000元。对方说报保险但陈某某等人以晚上出险时间久,并谎称其等是前面村的人如果对方不赔偿的话就将对方带至村里或者叫人过来,对方害怕便通过微信支付4000元****,之后双方离开现场。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三人在南丹县**镇**村**路口使用相同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曹某某3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敲诈勒索他人7880元,数额较大,其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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