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某某。
被告人朱某甲彪,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某某。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某某。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彪、蔡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彪、蔡某甲以微信招某某(微信群名“一家人”)方式介绍卖淫女赵某某娇(2004年11月出生)、李凤明(自报2005年5月出生)卖淫。蔡某甲负责转发招某某信息及微信二维码收款,陈某某、朱某甲彪负责联系、接送卖淫女。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嫖客黄某某(另案处理)并与被告人朱某甲彪带赵某某娇、李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到茶山镇。嫖客黄某某选中赵某某娇发生性关系,后微信转账888元给陈某某。
2、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彪、蔡某甲介绍李某某(另案处理)到中堂都可苑小区*区*栋*单元*房某某嫖客吴某乙(另案处理)卖淫,吴某乙向蔡某甲微信转账800元,蔡某乙5月22日微信转账300元给陈某某。
3、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彪、蔡某甲介绍赵某某娇(另案处理)到**镇**酒店**号房间与嫖客梁某某平(另案处理)卖淫,梁某某平向蔡某甲微信转账700元,后5月22日蔡某甲微信转账300元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清单等书证,证人吴某丙、赵某某娇、李某某、吴某乙、梁某某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彪、蔡某甲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彪、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彪、蔡某甲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彪、蔡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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