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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庄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5日,丁某某(另案处理)为向康某某索要债务,指使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某邀约朱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朱某某等人,驾车到达单县**镇***,强行将康某某的哥哥康某某、岳父张某乙带至单县**公司E车间内,限制两人人身自由,以此逼迫康某某还钱。康某某的家人通过郈某某联系朱某某,朱某某要求康某某家人先归还40万元。6月9日,通过郈某某,康某某家人将40万元归还给丁某某后,朱某某等人将张某乙从工业园内放走,但仍继续限制康某某的人身自由。6月13日,康某某与陈某某在车间内发生口角,康某某被陈某某打伤,并离开工业园进行治疗。

陈某某、朱某某共计拘禁张某乙四日,拘禁康某某八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乙、康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张某乙的人身自由四日,康某某的人身自由八日,期间陈某某对康某某进行了殴打。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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