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路**苑**号(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2016年8月10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并收缴赌资九十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组织参赌人员郁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望风。
2、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桐乡市**镇**村**号组织参赌人员杨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
3、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桐乡市**镇**村**号组织参赌人员徐某某、沈某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4、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在桐乡市**街道**村**号组织参赌人员郁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沈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望风。
5、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组织参赌人员郁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沈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14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中陈某某参与五次,抽头获利28000余元,朱某某参与三次,抽头获利250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颜
检察官助理:张月圆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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