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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永州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胡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求购5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在永州市零陵区**小区附近,陈某某联系朱某某付400元现金购得毒品“麻古”和冰毒,后胡某某与陈某某再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麻古”0.1克,冰毒0.32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缴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后陈某某配合民警,再次找到朱某某购买1000元的毒品两包冰毒,在零陵区党校门口交易时,朱某某被当场抓获,并缴获两小包的冰毒共计1.54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缴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古”和冰毒(见扣押决定书和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交易现场勘验笔录、陈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某某、朱某某通话记录(截图)、陈某某微信转账信息(截图)、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涧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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