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至12日期间,和苏某某(另案处理)相继使用苏某某的微信号,假冒女性以和对方交友的方式共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3740元,其中陈某某骗得人民币3398元、朱某某骗得人民币3828元、苏某某骗得人民币6514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平台上假冒女性,以与对方相约开房方式,骗取苗某某向陈某某使用的账号为203159****@qq.com、昵称为“*天”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400元。

3、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至30日期间,假冒女性以没钱吃饭、付房租、交话费等方式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257.33元。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骗取王某甲、张某某财物的事实,并退赔二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刑初406号、205号刑事判决书、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扣押、发还手机等清单、情况说明、陌陌、微信及支付宝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2. 证人王某乙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苗某某、张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及其同案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5. 东海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与他人共同或者单独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起诈骗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中平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1520512****)、朱某某(1835216****)现均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