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社区**组**号,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包游,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张飞,四川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镇**村**组,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陈莉,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9********。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章某某受樊某某(外号“东哥”,另案处理)雇佣,在本市武某某**路**段**号**幢**号**酒店**区以798至998元不等的价格组织卖淫女卖淫。三人在该卖淫组织中相互分工,相互配合。陈某某负责招聘管理卖淫女、提供嫖客信息,汇总嫖资后向朱某某、卖淫女支付提成,剩余嫖资交由樊某某。朱某某负责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收取嫖资,并将嫖资交与陈某某。章某某负责从陈某某处接收嫖客信息,接待嫖客。
2020年8月26日晚23时许,民警在**酒店**区三楼挡获三名被告人及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四名卖淫女、四名嫖客,并扣押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章某某受雇佣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章某某受人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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