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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29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95********,汉族,大专文化,**技术有限公司**,住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卫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东风麻将”APP软件开设名为“四国杀”赌博俱乐部,组织人员进俱乐部以“上海敲麻”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底、2019年11月至案发,以抽头分成的条件分别雇佣被告人卫某某、朱某某担任俱乐部“管理员”,负责招揽赌客、审核赌客资格,对于违规的赌客取消赌博资格等管理工作,为赌客进行赌资结算,收取每个赌客每局人民币5元台费作为抽头,用于和被告人陈某某分成获利。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卫某某辞去“管理员”职务,由被告人朱某某接任,但至案发,被告人卫某某继续在“四国杀”俱乐部内管理自己曾经招揽的几名赌客,自己制定抽头数额,并通过被告人朱某某结算赌资及向被告人陈某某上交每人每局人民币2元的抽头分成。经查,2019年5月3日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的“四国杀”俱乐部赌客赢取的分数累计达5,155,465分,折算为赌资后累计达人民币5,155,465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吴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的证言及经其确认的微信账单明细,证实其系三名被告人各自发展的赌客,其在“东风麻将”APP “四国杀”俱乐部内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每局上交台费及与管理员之间赌资转帐往来的事实。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处扣押手机、电脑、账本等物品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光盘,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向上海翼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四国杀”俱乐部的创建日期、创建人及管理员等相关信息及俱乐部创建至案发的游戏对战记录积分情况的事实。

5. 经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签字确认的相关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帐及支付宝转帐截屏,证实三名被告人之间的赌资及抽头往来的转账情况。

6. 经被告人朱某某签字确认的与东风麻将联盟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部分帐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后台的赌客赌博活动记录与赌客结算赌资的事实。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在东风麻将APP内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吴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王某乙、宋某某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的到案情况。

9.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卫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翠红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卫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电子数据光盘1张。

3. 《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2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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