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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6********,汉族,四川省新津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津县*****组,住新津县******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6********,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犍为县**镇**村**号,住新津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经预谋盗窃后,二人各携带一把匕首和一把平头螺丝刀,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川A ****黑色大众朗逸汽车(车内装有准备毒狗的5 包“大卫”溴敌隆杀鼠剂)前往新津县**镇**村,后二被告人走到该村**号被害人张某某家,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翻找财物,被告人陈某某在二楼卧室右侧床头柜盗窃一粉色布袋子,袋内装有一角硬币74 枚,共计现金人民币7.4元。

当日17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朱某某翻墙出院准备离开时被综治队员及村民拦下,并在两人身上各搜出匕首一把,将两人带至村委会后又在两人身上各搜出平头螺丝刀一把。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入户盗窃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均有吸毒劣迹和携带凶器盗窃,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玉虹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新津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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