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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单位滁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1-1),单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路**号商业**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司销售主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砀山县人,身份证号码3422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滁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铺区**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屯**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01991********,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滁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东城**街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农场**南路**新区**号)。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成立滁州市**装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陈某某系该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从李某某手中非法获取了滁州**小区和滁州市**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211条,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楼号、单元号、房号和手机号码,陈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公司的装修业务。

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将滁州市**小区用户水表安装统计表311条以及滁州市**小区业主信息合计613条非法提供给陈某某,内容包括**小区业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楼号、单元号、房号和房屋面积,陈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公司的装修业务。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5日主动到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甲、李某某、芮某某、代某某、欧某某、方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滁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系滁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纳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朱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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