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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曾某甲诈骗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7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结后先后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购买多台手机、手机卡和微信号在怀化市鹤城区、岳阳等地从事电信诈骗。二被告人通过在58同城网络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售卖摩托车信息,留下作案的联系号码,在电话联系后诱骗被害人加被告人的微信或被拉入由被告人多个微信号所组成的微信群中,在被害人选定款式和谈好价格后先要求被害人发定金,然后假冒物流送货人员以发送虚拟定位信息的方式假装已将摩托车送至被害人附近要求被害人以微信红包或转账的形式支付购车尾款等,待被告人的微信收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号:w187078920**,微信昵称:为了您)人民币3100元。

2、2019年9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微信号:zxhnm1**)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微信号:ss20622698**,微信昵称:眼镜)人民币3200元。

4、2019年10月5日至6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微信号:qaz9312313**,微信呢称:对方正在打瞌睡,QQ号:27204647**,QQ名:@海@)人民币2600元。

5、2019年10月7日至8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穆某某(微信号:W153913961**,微信昵称:用心做事,没有做不好的)人民币3700元。

6、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微信号:wxid-g5071rmv406t**,微信昵称:品月轩)人民币3600元。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共实施诈骗作案6起,骗取财物共计1740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抓获二人的车内查获诈骗所使用的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曾某甲亲属代其退赔了以上六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领条、谅解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采集表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等笔录;

6、腾讯公司提供的电子证据及被告人手机恢复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具有6次诈骗金额共计17400元,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菲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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