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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曾某甲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82年****日,身份证号码511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女,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3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单元**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底至今,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每次所购为5克或者10克毒品冰毒,其购买冰毒后,便联系被告人曾某甲与其合伙售卖,被告人曾某甲负责将所购的毒品分装成500元或者300元不等小袋,以便卖给吸毒人员,并居间买卖毒品及帮助交付毒品给吸毒人员。期间,因陈某某、曾某甲微信转账限额,曾某甲女朋友被告人曾某乙向陈某某提供了微信收款二维码,以便被告人陈某某收取毒资。

2019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联系张某某购买冰毒,张某某携带13克冰毒到陈某某等人租住的泰和尚渡小区楼下,曾某甲下楼接张某某到租住屋内,张某某将冰毒交给陈某某,曾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张某某购买冰毒的钱。后曾某乙容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该租住屋内吸食毒品冰毒。

后民警接群众举报查获该租住屋,从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30袋(净重20.81克),从曾某甲身上查获毒品2袋(净重1.14克),从吸毒人员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1袋(净重0.29克),共计33小袋,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物品总共22.24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20年3月18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记账本一本,证据材料九份二十九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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