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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曾某某等抢劫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曾因盗窃罪(不满十八周岁)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敬南,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20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周敬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6时许,冯某某(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在佛冈县城科旺村西潭村砂场看守设备,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一辆小轿车搭载唐某某前来该砂场的铁棚喝茶。冯某某见到黄某甲的小车陈旧,顿生贪念,便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商议将该车辆据为己有。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信息后,纠集一起吃早餐的被告人周敬南,然后叫冯某某前来搭载他们二人回砂场。随后由黄某甲驾车搭载冯某某和唐某某一起,去到龙眼头(地名)将陈某某和周敬南接回西潭村砂场。刚到砂场不久,被告人陈某某便向黄某甲提出借车,并从砂场休息室取出一根棒球棍,试图恐吓黄某甲,迫使黄某甲交出车匙。得手后,陈某某把棒球棍放入轿车后备箱,冯某某去房间里取得一把水管焊接刀具放入轿车后备箱。由陈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冯某某前往佛冈县莲花江村继续纠集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和冯某某三人纠集后在车上密谋,欲将黄某甲带到偏僻地方,通过恐吓手段强迫黄某甲交出车辆或财物。当日8时至10时许,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搭载曾某某、周敬南、冯某某、黄某甲、唐某某,将黄某甲、唐某某带到佛冈县石角镇龙南一小道竹林边的偏僻处,陈某某叫大家下车,周敬南打开车辆发动机仓盖发现该车辆发动机号已经被磨损,是报废车不值钱且难于出手,于是陈某某、曾某某便商量抢劫黄某甲的苹果手机。陈某某意图用曾某某自有的一台旧手机换取黄某甲的苹果7Plus手机,黄某甲被迫同意。然后,陈某某等人再将黄某甲、唐某某带到佛冈县石角镇科旺村西潭村科惠白井公司桥头,叫冯某某、黄某甲、唐某某下车,陈某某迫使黄某甲交出苹果7Plus手机,曾某某迫使黄某甲交出手机密码,然后陈某某、曾某某、周敬南三人驾车到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佛冈宜宁通讯手机店以抵押方式将黄某甲的苹果手机出售,得赃款1300元。所得赃款曾某某分得50元,剩余1250元经周敬南转账给陈某某。后来,冯某某打电话告知周敬南,黄某甲已将此事告知家人,陈某某得知后,便驾车搭载周敬南和曾某某回到西潭村砂场,将车尾箱内的柴刀和棒球棍放回砂场,再把车开到龙眼头华贵园幼儿园附近一巷子,叫冯某某将车还给黄某甲。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苹果牌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已发还黄某甲,作案工具黑色棒球棍、水管驳柴刀已被起获,暂存于佛冈县公安局沿江派出所;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黄某甲购买手机的《收据》,丁某某、冯某某、曾某某、周敬南等人的微信截图,陈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陈某某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曾某某、周敬南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黄某乙、唐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冯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周敬南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敬南、曾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主动投案,是自首,且主动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敬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6月19日

                                      

附件:本案卷宗共五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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