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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株洲市**物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现租住株洲市石峰区**房,2007年7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路**号**栋**号,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017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8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6日被继续监视居住,现在株洲市第一强制戒毒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和蒋某某、常某某、何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三人在株洲市石峰区**路**号**栋**号被告人陈某某家中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约0.2克冰毒和1粒麻古。毒品由蒋某某提供。

2、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和何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站旁被告人易某某的租房内,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约0.2克冰毒和1粒麻古,毒品由何某某提供。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和蒋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站旁被告人易某某的租房内,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约0.3克冰毒和1粒麻古,毒品由蒋某某提供。

4、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和陈某某、何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站旁被告人易某某的租房内,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约0.2克冰毒和1粒麻古。

到案后,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辨认,协助公安机关确认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对案笔录、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何某某、蒋某某、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尿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确认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忠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株洲市第一强制戒毒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二份,证人名单一份,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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