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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施某某等赌博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号。2005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长兴县**街道**棋牌室、**咖啡包厢、**城**办公室等地聚众赌博,共计组织赌博活动至少15场,累计抽头获利至少4万余元。被告人施某某负责抽头等活动,被告人俞某某负责望风、提供赌资等活动。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俞某某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9月29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1525721****)、施某某(1365672****)、俞某某(1373237****)现均在家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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