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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文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广安市广安区**********单元**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湖南省南县人,住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雇人帮其制作了一个名为“彩票61”的网站,后在QQ群内联系“上家”提供支付通道,并用该网站对接支付通道(该支付通道包括一个前台支付链接和一个后台登录地址、账号),然后在QQ群内发布“快捷支付,单笔3000元至5000元”的广告,寻找需要盗刷他人银行卡的人(俗称“料主”)。之后便通过两种方式获利:一种是将支付通道打包出售给“料主”,另一种是将前台支付链接提供给“料主”供其进行银行卡盗刷,待盗刷成功后,由陈某某将盗刷的钱通过后台登录地址和账号提现到指定的银行卡(提供银行卡号的人俗称“代收”)。待提现成功后,提供支付通道的“上家”、“中间商”陈某某、从事银行卡盗刷活动的“料主”、提供提现银行卡的“代收”四方共同按比例参与被盗刷金额的分成,其中“上家”会先通过支付通道扣除一部分手续费,剩余金额提现后由“料主”分取70%,“上家”、“中间商”、“代收”各分取10%。同年12月,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在观看被告人陈某某上网过程中,学会操作支付通道帮助“料主”盗刷银行卡的方法。文某某和李某某商议由两人合作以“中间商”身份用上述方式操作支付通道赚钱。截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55612元,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共同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65900元,其中文某某、李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0550元、35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已判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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