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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戴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 年10 月2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5********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被于2004年10月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5 年3 月3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5********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逮捕,同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今,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等人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都*室,为谋取利益,采取提供银行卡及取款等方式协助他人通过网络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具体事实如下:

 1、同年5月,被害人让某某在本市下城区**大厦*座**专卖店,经他人推荐,在网址为**的赌博网站内通过网银及支付宝充值,后无法提现,损失金额共计146 364元。其中42 500元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控制的银行卡。

 2、2020年5月至6月7日期间,被害人王晓曼在河北省三河市**开发区**小区**房间,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被骗18.332万元。其中1万元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控制的银行卡。

3、2020年5月初,被害人刘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村**巷**号,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被骗123 609.5元。经其中13 430元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控制的银行卡。

同年7月17日,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分别在安徽省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通过网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本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某某

                                2020年1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9*******);

2. 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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