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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彝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贵州省织金县**有限公司宿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戈某某多次容留刘某某在二人租住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南岭路市公务员小区的单身公寓内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戈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戈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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