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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经营**通讯经营部,住江苏省丹阳市**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退回丹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4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假冒“卡地亚”、“宝格丽”、“梵克雅宝”注册商标的首饰,通过快递寄货的方式转卖给被告人陈某某,销售金额74464元,陈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新民中路的通讯经营部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其店内销售的标注"卡地亚"、"宝格丽"、"梵克雅宝"注册商标的首饰均为未经授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陈某某店内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待销售价为255841.2元。

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帐记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汤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龙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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