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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强迫劳动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号。2013年1月16日因犯强迫劳动罪,被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强迫劳动罪,2018年5月8日被秦皇岛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排**号。因涉嫌强迫劳动罪,2018年5月8日被秦皇岛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开五菱面包车(车牌号辽******,在被告人徐某某的指引帮助下,来到秦皇岛港二公司扫煤队宿舍,被告人陈某某先对带班的工人李某某殴打制服后,强制将被害人杨某某、邹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带上五菱面包车,并将六名被害人带至辽宁省灯塔市柳河子镇三家子村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准备把六名被害人送去砖厂劳动。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因害怕又将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送回秦皇岛港二公司扫煤队,将被害人杨某某、邹某某、史某某、孙某某遣送走。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李某某、周某某、段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手机联系短信和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共同预谋,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多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月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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