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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6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87********,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逮捕被告人陈某甲,同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村**组**号,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和“闲聊”等手机app创立赌博聊天群,组织群内人员在app“**浙江麻将”中赌博并进行输赢结算,群内人员在每局麻将结束后由赢家向陈某甲缴纳3元房费。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122469元。

2018年3月初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徐某某通过“闲聊”等手机app创立赌博聊天群,组织群内人员在app“**宁波麻将”中赌博并进行输赢结算,群内人员在每局麻将结束后由赢家向被告人徐某某缴纳3元房费,事后徐某某将收取的上述房费分给被告人陈某甲。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46905元。

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0年8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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