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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8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队**号1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2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村**号**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158号BALLMAN酒吧喝酒时,为发泄不良情绪,分别将啤酒瓶扔向被害人冯某某等人所在方位,致冯某某被一酒瓶砸中受伤。后酒吧工作人员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劝阻时被陈某某用拳头打伤脸部。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腰背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遭外力左右,致面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后经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向二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持啤酒瓶扔砸及殴打他人的情况。

2.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的伤势情况。

3.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获得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谅解的情况。

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经被害人冯某某报警案发及二名被告人经电话联系主动投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志军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731797****;1982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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