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因邻里纠纷,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贾家派出所民警传唤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以其女受伤为由,在派出所办公区内吵闹且不听民警劝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企图自行离开,被民警王某某制止,遂以头撞墙进行自残,并在民警王某某、黄某某、辅警赖某某进行控制时反抗、踢踹。被告人徐某某见状,上前用手掌拍打民警王某某背部,被民警黄某某制服。经医院检查,民警黄某某右小腿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冰清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